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曾於2008年12月25日召開內部「庭長會議」,將陳水扁前總統「四大案」由原抽分的周占春合議庭併入蔡守訓合議庭的「吳淑珍等貪污案」,造成「中途換法官」、「大案併小案」、「專業庭併一般庭」等現象。監委陳師孟 高涌誠 蔡崇義今(14)日公布調查報告,指這項司法作為涉及違憲,籲請司法院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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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法定法官原則」是民主法治的基石,構成陳水扁貪汙罪的四大案卻在訴訟中發生「換法官」之情事,引起社會譁然。此一重大事件背後真相究竟如何?北院換法官的時機與動機是否確有隱情?是否違反「法定法官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北院高層是否扭曲內規、施壓部屬?都有深入瞭解之必要。
監察院於2月13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師孟、高涌誠、蔡崇義的調查報告,要求司法院針對司法行政操縱併案,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的問題檢討改進,並籲請司法院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6條等有關相牽連案件併案之程序規定,並以扁案為鑑,通盤檢討有關司法行政監督與審判權核心領域的界限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憲法第16條所保障的人民訴訟基本權利,確保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憲政基礎。
監察院調查發現,特偵組檢察官於97年12月12日起訴陳前總統包括國務機要費案等「四大案」,經北院核定金融專庭抽籤分由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審理,並無保釋放陳前總統後,北院由刑事庭審核小組主動召開併案協商會議,質疑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無保釋放陳前總統之裁定理由,提議將該合議庭受命法官何俏美帶扁案調去蔡守訓審判長合議庭併案(前案)審理、決定「後案併前案」、要求審理後案之承辦法官何俏美收回98年1月7日準備程序傳票,嗣由刑事庭審核小組召集人出面要求後案受命法官何俏美提出請求該小組決定併案之簽呈後,刑事庭審核小組再於97年12月25日召開會議決定將陳前總統被訴「四大案」併由蔡守訓審判長合議庭審理等諸多違反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點相牽連案件前後案件承辦法官視有無合併審理之必要而主動協商決定,協商併辦不成時,僅後案承辦法官有權自行簽請刑事庭審核小組議決併案爭議,刑事庭審核小組並不能主動決定併案及其承辦法官等相關法令規定情事,已侵害陳前總統等被告依憲法第16條應受公平法院審判之訴訟權利,並有違反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規定之虞。
報告指出,更有甚者,北院由刑事庭審核小組分別於97年12月16日及22日召開併案協商會議,要求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收回98年1月7日準備程序傳票後,再由刑事庭審核小組召集人陳興邦庭長於97年12月23日到審理陳前總統被訴國務機要費等「四大案」之受命法官何俏美之辦公室找何俏美法官談話1個半小時,詢問該合議庭為何不羈押陳前總統的相關問題,提出將何俏美法官調蔡守訓審判長合議庭之建議,並勸說何俏美法官簽請刑事庭審核小組決定併案。何俏美法官當場哭泣,翌日即依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點規定,向陳興邦庭長提出請求併案之簽呈。北院刑事庭審核小組旋於97年12月25日召開會議決定,將陳前總統被訴國務機要費等「四大案」,併由審理前案之蔡守訓審判長合議庭審理,違反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點相牽連案件前後案件承辦法官視有無合併審理之必要而主動協商決定,協商併辦不成時,僅後案承辦法官有權自行簽請刑事庭審核小組議決併案爭議,刑事庭審核小組並不能主動決定併案及其承辦法官之規定。
監院強調,陳興邦庭長於23日的談話中亦提出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分別於同年12月13日及18日兩度裁定無保釋放陳前總統之問題,已涉及審判核心事項,侵害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依據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獨立審判之權責,並可證實本件北院審核小組同年12月16日及22日召開併案協商會議,要求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收回98年1月7日準備程序傳票後,再由召集人陳興邦庭長於翌日找何俏美法官討論將其調庭及要求何俏美法官提出請求刑事庭審核小組決定併案簽呈等作為,係因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裁定無保釋放陳前總統之故,顯已侵害陳前總統依據憲法第16條規定應受公平法院審判之訴訟權利,並嚴重斲損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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