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環境省在 17 日 (週四),針對大規模大陽能光電再生能源設施,召開了檢討會。環境省所作出的方針是,發電能力超過 4 萬千瓦的太陽能光電設施,將依法律規定列入環境評估的對象當中,在興建前,需要進行該項設施對地質與週遭生態系統,所帶來的環境影響進行調查與評估;而業者也有向當地居民召開說明會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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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 2012 年實施「再生能源固定收購價格制度 (FIT)」後,太陽光電再生能源業者就如雨後春筍般的出現,也對日本的地景和水土保持造成許多衝擊。嚴重者,甚至在山坡地造成坍方等,危及居民生命財產的問題。在這些再生能源設備開發背後,如何兼顧景觀和生態環境,也成了重要課題。
目前風力發電與地熱發電在日本是需要進行環境評估的,而太陽能光電設備則未列在環評的對象當中。也因此,日本環境省在 2018 年夏天,就制度的規劃開始展開了議論。
在環境評估的草案當中,將太陽光電再生能源業者分為發電能力超過 4 萬千瓦的「第一種事業」業者,與超過 3 萬千瓦的「第二種事業」業者。這是根據日本國內相關業者的設備佔地面積與發電能力所計算出的。而日本的地方政府環評規定,多以面積是否超過 50 公頃來作為實施環評的基準。這次日本環境省希望透過相關法令的整備,將有必要進行環評的案子確實涵蓋在實施對象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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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對於發電規模未達 4 萬千瓦的太陽能光電設施,環境省也將制訂指導方針,希望藉此減少對環境與生態所造成的衝擊。環境省將對外徵求意見,最快在 2020 年的春天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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