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立委蔡易餘等人開記者會聲援同志大罵司法不公,這在台灣官司贏了說感謝司法,輸了說司法不公的現象在民眾眼中已經是見怪不怪。偏偏這個涉貪案件確有給社會公評的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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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白話文說前情題要。案件的主角是民進黨立委高志鵬,他被控在2006年以立委的職權關說國有土地承租案。劇情是業者請他的立委辦公室幫忙開公聽會,要求政府機關能租地。雖然最後關說案沒有完成,但其助理個人向業者拿取200萬並將其中50萬匯入高志鵬的政治獻金帳戶。調查後,檢方將這名姚姓助理變為汙點證人,說這獻金是高志鵬同意收取,但高矢口否認。因此這個官司纏訟了九年,經過四次審判在107年12月26日被最高法院判刑4年6個月徒刑全案定讞,並將在1月4日入監服刑。
為何這個案件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第一個爭議點4次判決,歷時9年。但判決結果大不相同。
一審有罪,二審無罪,三四審又有罪。民間最愛說的「台灣法院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傷害了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如果法院引用的見解不同該怎麼解決?
高志鵬案關鍵是法官認定立委以職務對公家機關質詢權而造成得利,是屬於「法定職權說」還是「實質影響力說」。
簡單講,「法定職權說」意思是立委雖然關說,但最後決定權並不是他,雖然不道德,但不能判定有罪。而嚴格的「實質影響力說」認定這就是利用立委職權圖利,就該以圖利罪判刑。
很顯然四次審判中,每個法官的看法都不同,所以需要解決爭議。這也是律師鄭文龍、學者游盈隆等人跳出來罵說,12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院組織法》與《行政院組織法》要求終審法院將新增大法庭制度,以解決見解不同而產生截然不同判決的爭議。明年6月就會施行的新規定,這麼明顯有歧見的案子拖了九年反而在此時速審速決合理嗎?不願具名的資深律師也說,法官洪英花曾經整理了400多個判例確實多採取「法定職權」認定,但此次改用「實質權力說」確實很不尋常。
第二個可討論的,檢方將拿政治獻金的助理轉成汙點證人。
高志鵬的律師李勝琛解釋,全案犯罪嫌疑人只有高志鵬跟姚姓助理兩人。事件主角是姚助理跟廠商拿錢也確實將錢拿去還個人債務,犯罪事實明顯卻被檢方轉為汙點證人,為了脫罪當然會配合檢方。但案件中除了助理的證詞外,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高知情。檢方的做法是否是為釣大魚,反而模糊誰才是犯罪人的焦點?
第三個討論點,是法官須要利益衝突迴避嗎?
開記者會的立委蔡易餘等人聲援說,高志鵬案的主審法官就是當年被馬英九提名擔任大法官的卲燕玲。當時為民進黨團幹事長的高志鵬開出第一槍痛批邵為恐龍法官,提名大法官將是「侮辱人民」,主要是當時邵審理的3歲女童被性侵案時,已無法證明女童的意願為由,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當時引發民怨而被稱為恐龍法官。邵燕玲也因為爭議太大而主動要求免予提名,外界遂認定邵燕玲與高志鵬結下樑子。
因此蔡易餘說,邵為此案的審判長並沒有主動迴避,更趕在大法庭實施前,違反最高法院判例速審且定讞,造成高志鵬終生無法再執業律師,也被褫奪公權不能擔任公職。剝奪了他的工作權。這樣合理嗎?
媒體並非法律專業機構,無法進行法律評論。但認定這個案件可能影響甚鉅的原因是,如果高案關鍵是法界明顯爭議的見解,出現爭議的證詞還有爭議的時間點而造成有問題的審判。如果真是誤判,但司法權就把擁有立法權的國會議員送入監牢而無法弭補。
我們也擔心,如果像最高法院這樣至高的法律殿堂都要被指責為政治判決,而且看起來也非完全不能挑戰,這對台灣社會就是很大的危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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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們更擔心,
如果立法委員還要開記者會申冤,那一般小民面對司法冤屈又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