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金併」相關法規修正完成預告,金管會今 (27) 日宣布,「金金併」五大原則,「合意併購」適合所有金控、銀行,但「非合意併購」排除公股行庫,且符合相關指標的只有 5 金控、6 銀行,自本周五 (11/30) 即可提出申請,依規定,金管會須在 15 個營業日內告知金融業者,是否可以併購。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符合「非合意併購」條件的潛在金控買家有「中信金、富邦金、國泰金、玉山金、台新金」等 5 家;符合的潛在銀行買家則有「中國信託商銀、北富銀、玉山銀行、台新銀、上海商銀及國泰世華銀行」等 6 家。不過,包括富邦金、國泰金、玉山金都已對外表示只會採取合意併購。
至於台新金符合敵意併購條件,若其就併購彰銀爭議送件申請非合意併購是否可行?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個案認定」。
就「金金併」相關規定,金管會表示,修正草案已在今年 11 月 12 日完成預告,本次整併政策有五大重要事項如下:
一、 政策對象
金管會表示,整併政策若屬「合意併購」,可適用資本計提彈性處理方案的對象包括國內所有金控公司或銀行,但「非合意併購者」,申請人及被投資對象均限財政部不具公股管理權的金融機構,也就是排除公股行庫、只限民營機構。
二、 提供先參股合作再整併的機會及參股比率
金管會表示,申請人首次投資金融機構的持股比率須超過 10%,並承諾於一定期限內 (最長三年) 完成整併,申請時須提出如果未能於金管會核准期限內完成整併,所採取的具體明確釋出持股方案。此外,未完成整併前,不得再申請投資另一家金融機構。
三、 購股方式
金管會表示,首次投資應採「公開收購」。申請人選定投資標的後,未經金管會核准投資前,不得提早布局,如果關係人先前因財務性投資有持股,不得再主動增加。
而經核准投資後,依公開收購規定進行股份收購時,關係人不得為應賣人。申請人未依投資計畫完成公開收購者,於一年內不得就同一金融機構進行公開收購。
四、 合意與非合意併購的規定
在合意併購部分,首度明訂申請人必須出具證明,包括被投資方董事會的未反對決議,或被併機構內部人或關係人應賣 25% 以上協議,被視為「國票三信條款」。
但申請人具備資本充實、經營能力佳、有國際布局發展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良好等四大條件者,就可不必提出以上合意併購要求的文件,也就是可以「非合意併購」。
五、 核准投資期間的資本計提原則
(一) 申請人為金控公司者,於核准整併期間內,於計算資本適足率時,可以投資金額的 20%,計算金控公司對該投資的法定資本需求,也就是投資資金資本計提可打 2 折;申請人為銀行者,於核准整併期間內,可以將該投資金額帳列交易簿,適用 200% 的風險權數。且不論合意或非合意併購,所規定的資本計提原則,於金管會核准投資期間內均可以適用。
(二) 若投資外國金融機構,可於一定期間內 (最長三年) 完成整併者,於金管會核准整併期間內,比照適用資本計提的原則。
(三) 申請人依資本計提原則計提資本者,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未適用原則所計算的擬制資本適足率。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金管會表示,本次推動的整併政策,是透過降低首次投資金融機構門檻、提供先參股再洽談併購的選項,並以資本計提作為誘因,營造有利的法規併購環境,觸發市場機制的發酵,促進金融機構整併,待法規發布生效後,申請人本周五 (11/30) 即可依相關規定申請參股投資金融機構。
更多精彩內容請至 《鉅亨網》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