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李濓、廖志國分別指揮雲林縣調查站、縣察局斗南分局,偵辦斗南鎮嚴姓、沈姓里長候選人涉嫌現金賄選案件,於11月12日至19日分別通知相關發放賄款之樁腳及數名收受賄款之選民,到案說明,並拘提里長候選人。經檢察官複訊後,認嚴姓里長候選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沈姓候選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諭知以10萬元交保候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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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華指出,由檢察官李濓偵辦之雲林縣斗南鎮嚴姓里長候選人現金賄選案,該候選人於選舉競選期間,透過樁腳以1票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對價,向有投票權之選民行賄買票,經檢察官指揮警調蒐證後,於11月19日拘提涉案之候選人,並傳喚發放賄款之樁腳、收受賄款之選民及相關證人到案。
▲沈姓里長候選人68歲﹙男39年次﹚斗南埤麻里的里長候選人,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諭知以10萬元交保候傳。(圖/記者簡勇鵬翻攝,2018.11.20)黃怡華表示,嚴姓里長候選人經檢察官訊後,認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法院裁准羈押禁見。全案現由檢察官擴大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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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怡華指出,本署檢察官廖志國偵辦之雲林縣斗南鎮沈姓里長候選人現金賄選,該候選人於選舉競選期間,以1票1000元為對價,向有投票權之選民行賄買票。經檢察官指揮警方於11月12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沈姓候選人之住處,並分別傳喚收受賄款之選民到案後,認沈姓候選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諭知以10萬元交保候傳。涉案選民到案後,已坦承收賄,並自動繳回犯罪所得合計共2萬2000元,訊後諭知請回。全案現由檢察官擴大偵辦中。
黃怡華強調,本署與警、調、政風等單位刻正積極致力於選舉查察工作,全力杜絕金錢、暴力及各種不法手段介入選舉。並再次呼籲候選人及支持者均應秉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投入選舉,不買票、不賣票,並提醒民眾踴躍檢舉不法,本署對於不法犯罪,不問對象、黨派、身分,一律嚴速偵辦,期能營造乾淨之選舉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