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黃立夫、何金陞、紀芊宇、郭智安指揮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及雲林縣調查站,偵辦雲林縣莿桐鄉某林姓村長侯選人之樁腳涉嫌現金賄選案件,於11月15日及16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及檢察官核發之傳票,搜索林姓侯選人住處,並分別傳喚發放賄款之樁腳、收受賄款之選民及相關證人計十餘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林姓侯選人之胞兄及曾姓樁腳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均獲准。涉案選民到案後,已坦承收賄,並自動繳回犯罪所得合計共1萬1000元,訊後諭知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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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華指出,雲林地檢署接獲情資,雲林縣莿桐鄉某林姓村長侯選人之兄為期胞弟能順利當選莿桐鄉村長,於11月8日至12日間,透過曾姓樁腳以1票1000元為對價,向莿桐鄉某村有投票權之選民行賄買票。檢察官掌握確實情資後,隨即於15日及16日指揮警調,持搜索票,搜索林姓侯選人住處,並傳喚發放賄款之樁腳、收受賄款之選民及相關證人到案,選民到案後,已坦承曾姓樁腳以1票1000元,期約其等投票給林姓村長侯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