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深、滬兩市交易所,上週五 (16 日) 晚間相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A 股重大違法退市新規正式落地,相較過去的規則更為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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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此次新規發布的內容來看,不僅涉及危害公眾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需要退市,IPO 造假、併購重組造假、年報造假的企業都被明確將被退市。
首先受到衝擊的,就是長生生物 (*ST 長生) 因重大違法,深交所已經啟動強制退市機制。
4 種重大違法退市
上交所指出,從證券重大違法退市的整個制度設立來看,主要圍繞的是相關證券市場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是否影響上市地位。因此,規則也明確了 4 種重大違法退市情形,即首發上市欺詐發行、重組上市欺詐發行、年報造假規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來看,證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中,欺詐發行主要是立足首發上市和重組上市中,申請或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被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相應條文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欺詐發行罪。
對於年報造假規避退市的情形,主要是衡量公司在上市期間,是否隱瞞了已觸及財務類退市指標,而應當終止上市的事實。出現這類情形的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已嚴重背離了公司真實財務狀況,無法向投資者提供關鍵的定價信息和投資決策參考,扭曲了市場正常定價機制和淘汰機制。
重新上市需要 5 年
深交所在媒體問答中,則強調涉及「五大安全」領域的具體退市標準,涉及「五大安全」重大違法的情形,,主要包括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被吊銷主營業務生産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産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等。
上交所表示,考慮到重大違法退市制度,是 2014 年 11 月證監會發布退市改革若干意見後才正式實施,因此以 2015 年的年度報告作為《實施辦法》第四條第 (三) 項年報造假重大違法退市情形,為新老劃斷的起算點,即追溯後自 2015 年起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才予以退市,而 2014 年及其以前年度的財務情況不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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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上市規則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也做了修訂,內容包括:
- 重大違法退市情形的暫停上市期間,由 12 個月縮短為 6 個月;
- 重大違法的公司被暫停上市後,不再考慮公司整改、補償等,6 個月期滿後將直接終止上市,不得恢復上市;
- 除欺詐發行外的其他重大違法退市的公司,申請重新上市時間間隔由 1 年延長至 5 年;
- 因欺詐發行而退市的公司不得重新上市,一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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