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目前已有陸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來台從事投資,影響我國資本市場秩序,行政院院會今(27)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修正草案,擬調高陸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罰緩上限,由12萬以上60萬元以下,調整為5萬以上2500萬以下,並得命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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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表示,本次修法除調高陸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的罰緩上限,並將陸資投資事業規避主管機關檢查納入裁罰對象,另考量實務上不乏小額投資違規態樣,將由主管機關依違法情節輕重及比例原則進行裁處,修法要點為以下三點:
一、將陸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的罰鍰,由現行新台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修正為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由主管機關依違法情節輕重及比例原則,處以罰鍰;給予投資人改正機會,俾減輕對投資人及其國內投資事業之影響;並配合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修正相關文字。
二、配合前項罰鍰額度的調整,調整其他違規行為(應申報未申報、違規轉投資、應辦理審定未辦理等)的罰鍰,由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修正為新台幣5萬以上250萬元以下。另增訂陸資投資事業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亦為裁罰對象。
三、考量陸資投資人來台投資如有違規情節輕微的情事,增列主管機關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完成改善者,免予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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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鑒於目前已有陸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來台從事投資,影響我國資本市場秩序。本次修法針對上開投資行為的裁罰規定進行通盤檢討並修正,賦予主管機關得依違法情節輕重、比例原則及實務執行之彈性需求,進行裁處,以完善法制規範,營造安定有序的投資環境。
賴清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陸委會及相關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加強對外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另配合修正條文的施行,請經濟部及金管會及早配合訂定陸資違法在台從事投資相關行為的裁罰基準,以利後續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