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不會死」錯了!死囚李宏基槍決 判死六大理由公開

▲李宏基(中)殘忍殺害前妻及親生子女,成為蔡政府上任後第一個槍決的死刑犯。(檔案照片)中央社107年8月31日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2018-08-31 20:27:30
法務部今( 31 )日執行李宏基死刑,他因當眾持刀刺死前妻,又擄走長女企圖燒炭同歸於盡,導致女兒身亡, 2016 年遭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當時法官羅列判決死刑的 6 大理由,第一點就強調,「殺人不會死」、「只殺一個,不致被處死」是錯誤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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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基因家暴被判刑入獄後,得知陳姓前妻訴請離婚並取得兩名女兒的監護權獲准,因而懷恨在心。 2014 年 4 月間,李宏基趁前妻送女兒到幼稚園時,當眾持刀刺死前妻,並擄走年僅 6 歲的長女,開車到新竹山區,在車內燒炭企圖同歸於盡,送醫急救後李宏基獲救,女兒在治療 2 個月後不治。

全案一審時,李宏基逃過死刑,二審時更揚言與前妻娘家的恩怨「不死不休」,最後二審、更一審都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 2016 年 12 月駁回上訴,死刑定讞。

最高法院列舉判決死刑的六大理由如下:

1. 東、西方國家對於死刑存廢,理念不同。在我國,於立法廢除前,司法只能審慎處遇。不幸少數國人卻有「殺人不會死」、「只殺一個,不致被處死」的錯誤觀念。

2. 兒童是族群繁衍的希望,無論國際公約或內國法律,皆予特別保護,且兒童應是獨立個體,非父母資產,父母有撫養義務,但無侵害權利(力)。

3. 殺害兒童,無論出於如何動機,行為人主觀性格顯然兇殘暴戾、鐵石心腸,客觀上非但欺負弱小,尤其剝奪兒童平順長大成人的機會,絲毫不尊重幼小生命權,危害社會治安甚大,足以該當最嚴重的犯罪情形之一種。

4. 行為人有無教化可能,雖屬法院量刑審酌之事項,但非唯一,若所犯情節嚴重,仍難解免死刑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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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為人若自知死罪難逃,主動求死,則法院判死,足當「死者與我皆無憾焉」。

6. 本件合議庭全員思量再三,咸認李宏基出於縝密計畫殺人,被害兒童延醫近 2 月死亡,情節至重,事證明確,無冤判之虞,符合「求其生而不可得」之標準,爰維持第二審之死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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