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大同條款」闖關通過,未來持股過半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由於適用公發公司與非公發公司,因此出現與現行證交法牴觸的窘境,根據現行證交法規範,公發公司持股過半股東需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對於兩部法之間出現的差異,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 (10) 日表示,會考慮朝跟公司法規範一致方向來作檢討,是否要有三個月持股,也會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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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週五三讀通過,其中,外界所關注的「大同條款」第 173 條之 1,過半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規定,經多方討論闖關成功,只是最後增加了股東的持股期間必須 3 個月以上的門檻。
公司法第 173 條之 1 適用於公發公司與非公發公司,但現行證交法的第 43-5 條規範,公發公司持股過半股東需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兩部法之間出現牴觸。
對此,顧立雄表示,金管會原本就在修改證交法,在公開收購股權過半的情況下,會考慮朝向跟公司法規範一致方向來檢討,但因公司法第 173 條之 1,還有 3 個月持股的限制,證交法檢討時,到底還要不要有 3 個月持股的要求,會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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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證交法 43 條之 5 規定,請求董事會召開的程序,是不是就比照公司法第 173 條之 1,不用請求董事會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顧立雄說,「對,就不需要請球董事會了,這本來就是我們內部一個擬訂的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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