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今 (6) 日三讀通過,「大同條款」闖關通過,未來持股過半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由於適用公發公司與非公發公司,因此出現與現行證交法牴觸的窘境,根據現行證交法規範,公發公司持股過半股東需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對於兩部法之間出現的差異,經濟部將與金管會再做細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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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所關注的「大同條款」第 173 條之 1,過半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規定,經多方討論,最後增加了股東的持股期間必須 3 個月以上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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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173-1 條適用於公發公司與非公發公司,但現行證交法的第 43-5 條規範,公發公司持股過半股東需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認為,公司法規定得比較簡潔,證交法比較細膩,未來到底是全部都適用公司法還是證交法,有必要經濟部與金管會兩個部會溝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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