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彰化銀行東莞分行員工向評估公司收取款項一事,金管會3日表示,已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因此對彰銀核處新台幣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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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指出,彰銀東莞分行自設立至今,總行未考量國內法令及該分行所在地法令規定及實際營運的特性,督促分行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予以有效約束,導致發生彰銀東莞分行員工向評估公司收取款項的情事。
此外,彰銀總行也未督促分行建立遴選評估公司作業規範及對分行應有的覆核機制,以掌握評估公司估價報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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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並認為,彰銀對海外分行主管未落實適任性的選任及對派外的分行主管法規訓練不足,總行也未能有效發揮對海外分行人員的督導管理功能。
由於彰銀未能有效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制制度,已違反銀行法相關規定,因此金管會依法核處彰銀新台幣3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