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2日電)一名高姓女演員被控提供銀行帳戶給詐欺集團,一審被依幫助詐欺罪判刑4月。經上訴,高院採信高女存摺遺失遭冒用的說詞,認為高女沒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改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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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起於一名曾姓男子遭詐欺集團詐騙,匯款新台幣19萬元至指定的彰化銀行帳戶。桃園地檢署發現,帳戶屬高姓女演員所有,事發前餘款恰巧被清空,事發後3天才掛失,動機可議,依幫助詐欺罪起訴高女。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處高姓女演員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高姓女演員提起上訴,否認提供存摺、提款卡給詐欺集團,辯稱她固定每個幾月都會到銀行補摺,而且很多帳戶都會在同一天補摺,才會遺失存摺而沒有馬上發現。
高女另辯稱,會將密碼寫在存摺內頁,提款卡也會放在銀行提供的塑膠套,所以才會被利用,而且當時為了成立公益社團,在承辦人建議下清空彰化銀行的帳戶供協會使用,並無不法意圖。
台灣高等法院承審合議庭發現,曾姓男子民國104年10月16日依指示匯款,但曾男匯款前,高女帳戶另有一筆一元款項轉出,應是詐欺集團測試帳戶是否可正常使用,若帳戶是由高女提供,詐欺集團何必多此一舉。
高院調閱銀行紀錄也發現,高姓女演員在事發前3天確實曾到銀行補摺,多名證人也證稱,曾看過高女帶好幾本存摺補摺,也看過存摺內寫有密碼,認定高女所辯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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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傳訊協會承辦人作證,認定高姓女演員清空彰銀帳戶的確是為了提供給協會使用,當時高女其他銀行帳戶的存款都高於彰銀帳戶,高女所辯合理。
判決指出,幫助詐欺取財罪在於處罰幫助行為,不在於保管帳戶有過失,高姓女演員即使有保管存摺上的疏失,也不代表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本案尚有合理懷疑存在,無從形成被告有罪的確信,因此改判無罪確定。(編輯:梁君棣)107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