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0日電)新北市汐止區公所前視導王玉升涉護航祭祀公業賣地,收賄1695萬元,一審判刑13年,昨天逆轉獲判無罪。高院今天表示,士林地院誤解法律適用,全案確實不符行收賄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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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起源於王玉升民國99間委由李昌諭與「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管理人蔡宏昇簽立土地買賣契約,約定協助蔡宏昇仲介出售祭祀公業土地,要求蔡事成後給付王、李報酬。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控,王玉升102年重新接辦祭祀公業業務後,違背職務通過「祭祀公業保儀大夫」規約備查,促成祭祀公業順利售出土地,後收取新台幣1650萬元佣金,涉犯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
王玉升一審被士院判刑13年、褫奪公權5年。高院認為王女簽訂仲介土地契約在前,承辦祭祀公業在後,且簽約當時並未承辦祭祀公業業務,以無對價關係為由,昨天改判無罪,引發討論。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澄清,「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只要取得派下員全員證明即可出售土地,不以取得規約備查為要件,士林地方法院誤解法律適用,才錯誤認定王女事後准予規約備查的職務行為,與她取得佣金有對價關係。
高院另指出,王玉升覬覦仲介出售「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名下土地可獲得龐大差價,自己主動找「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簽立土地買賣授權書,且當時並非祭祀公業業務承辦人,也無從預見之後會再接手祭祀公業業務,沒有長期豢養公務員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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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表示,前汐止市長黃建清被控收賄違法核發「祭祀公業保儀大夫」派下員全員證明書,更一審被判刑11年6月,現上訴最高法院中,王玉升無罪不代表能夠推翻黃建清貪汙犯行的認定。
高院重申,王玉升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應受行政或司法懲戒,目前已被被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中。但依罪刑法定原則,王玉升本件失職行為,仍不成立檢察官指訴的貪污罪。(編輯:劉政權)107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