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婦人日前騎車遭闖紅燈之賴姓騎士擦撞倒地,賴姓騎士不顧王婦傷勢而逕行逃逸,交通大隊第三分隊警員過濾數十支路口監器及透過一輛計程車的行車紀錄器找到肇事的賴男,賴男穿著顯著的8號球衣,成為清楚的証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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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撞王姓婦人描述,她沿旱溪西路要往大里區方向直行,當他行駛於旱溪西路與樂業路口時是綠燈,未料突然遭一輛由樂業路往台中市區方向直行之機車擦撞,王姓婦人因而被撞倒於路中受傷倒地,未料該輛機車駕駛肇事後竟未留於事故現場,甚至都未顧及遭撞王姓婦人之傷勢情形逕自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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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意外太過突然,王婦完全沒看清楚對方車牌、車型、面貌、衣著等特徵,於是警方四處調閱監視器以及過往車輛是否有行車紀錄器,以釐清案情,終於在其中一輛當時經過的計程車行車紀錄器中,過濾出一名身穿紫色8號球衣騎士涉有重嫌。警方再調閱周遭路口數十支監視器,終於查到涉嫌肇事逃逸之賴姓男子。
交通分隊長蔡興邦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要留在現場,協助就醫或雙方協商是否要報警處理或現場和解,方能離開現場。否則撞人後致人死、傷而逃逸,即觸犯刑法185-4條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賴男肇逃之行為除了須承擔刑事責任外另還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