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7)日繼續審查公司法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第173-1條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股東,得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許多委員仍未達成共識。經濟部常務次長王美花表示,外界擔憂股東臨時會召集條件放寬,可能會造成許多爭議,建議採取折衷版本修改新增條文,配套方案以過半數股東可記名提案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若15日之內董事會不召集,再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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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草案進入深水區,處理近期最大爭議點173條之一,俗稱「大同條款」,經濟部原本規畫股東持股過半,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但是該條文飽受外界批評,擔憂若是股東臨時會召開門檻過於寬鬆,未來恐怕會造成公司經營權大戰,甚至有可能讓陸資取得公司經營權,上一次審議時有3位以上立委要求經濟部提出配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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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因而決議增加配套,將增訂適用條文程序。王美花指出,配套方案為過半數股東可記名提案理由後,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若15日內董事不為召集才得自行召集,因過半數股東數量相當大,其意見仍應受到尊重,但配套規定也給予公司應變時間。
雖然經濟部提出的初步配套反應尚可,但由於該條文爭議較多,經委會主席高志鵬認為,該條文涉及相當重大,各版本還需要再保留磨合,因此裁示要等待進入第二輪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