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APG) 今年 11 月將對台灣進行第三輪相互評鑑在即,金管會今 (3) 日宣布,強化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以及融資性租賃事業防制洗錢措施,若違反規定,最高分別可罰新台幣 300 萬元以及 1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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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今天預告修正「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以及預告「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草案,以提升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公司以及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工作效能並配合完備相關法令規定,相關規定預計今年中發布實施。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要求年營業額達 5000 萬元以上的保經代公司,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及訂定更新風險評估報告的機制,至於年營業額不到 5000 萬元的保經代公司亦應依所屬公會訂定的風險認識及風險評估架構相關指引進行風險辨識、評估及管理事宜,並製作風險評估報告及訂定更新機制。
也就是說,未來全體保經代公司於執行相關風險辨識、評估相關工作,均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考量所有風險因子、訂定更新風險評估報告之機制,並將風險評估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金管會統計,目前保險經紀人公司有 478 家,其中,年營業額 5000 萬元以上的有 75 家;至於保險代理人事業有 301 家,年營業額 5000 萬元以上的有 63 家。
而租賃業者部分,金管會表示,考量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的交易型態單純,因此「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草案是參考銀樓業、不動產經紀業的相關規定。
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成為金管會納管對象,根據金管會統計,目前租賃公會有 38 家會員,其中,從事融資性的租賃公司有 18 家,包含中租,即金管會可對中租等 18 家融資性租賃事業進行金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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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融資性租賃事業依規定辦理洗錢防制措施,若違反規定最高可處 1000 萬元罰鍰;至於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事業若違反相關規定,則最高可處 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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