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質疑市府懲處太輕 市府:勿為難基層公務員

▲監委高鳳仙表示,16名違失人員僅1名約僱人員被記過,其餘人員僅給予輕微處分或不予議處,無1人因監院要求而加重或給予議處,她表示應重新檢討議處。(圖/資料照片 , 2018.05.02)
記者李春台/桃園報導-2018-05-02 18:49:21
監察委員高鳳仙今(2)日針對3年前新屋大火案,桃園市政府的相關懲處太過輕微,提出質疑。她在新聞稿中指出,放任大型違建非法存在及違規營業長達20年致生火災,16名違失人員僅1名約僱人員被記過,其餘人員僅給予輕微處分或不予議處,無1人因監院要求而加重或給予議處,她表示應重新檢討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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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指出,桃園市政府新聞處於107年4月30日新聞稿指稱:「4名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前縣府時期政務官…且皆已離開桃園市政府」、「1名負責業務已超過3年,超過3年懲處權」、「2名基層人員因情節輕微或未實際未經手業務外,其餘包括時任工務局代理局長郭振寰等9人業已懲處」等語。

新屋大火案的調查監委高鳳仙表示,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工務局、農業局、新屋鄉公所放任發生火災之大型違建非法存在於農地時間長達20年之久,期間做為「亞洲保齡球館」、「新亞洲游泳池」、「佳宜音樂餐坊」、「電動玩具店」等各式不符合法規用途,桃園縣府及新屋鄉公所歷來對違建未能切實進行查報、稽查,並勒令拆除,甚至於103年間查報本案建違時,縣府及鄉公所承辦人員均將違建類別錯誤登載,經檢方以涉犯偽造文書罪提起公訴。但新屋大火案發生後,桃園市政府雖曾議處9名人員,但僅將拆除科約僱人員記過1次,其他人僅給予申誡或書面警告等非常輕微處分。

高鳳仙說,監察院106年10月5日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就新屋大火案詳列城鄉發展局、工務局、農業局共16名失職人員已詳列其違失情節,請桃園市政府重新檢討議處相關人員。但市府竟仍對7人不為議處,並維持9人之原處分(1名約僱人員記過1次、1名技士申誡2次、5名申誡一次、2名書面警告1次。沒有1人因本糾正案而給予處分或加重處分,顯然不適當。

高鳳仙認為,桃園市政府對於當時之城鄉局科長、工務局科長、農業局科長、新屋鄉公所課長共5人均僅申誡1次,對於當時之工務局代理局長及工務局科長均僅書面警告1次,是否過輕,應該再加以檢討。對於當時未依法裁罰核定決行之城鄉局技正以「相關裁罰案件應由業務科負責,非核稿人員責任」為由不予懲處,對於明知坐落農地違章建物無法輔導卻要求其他局處輔導致遲延拆除而發生火遭之農發局課長以「審酌工作排程及處理量能,尚無延遲之情事」為由不予議處,亦應再加檢討。

高鳳仙指出,新屋大火案所造成之嚴重傷亡及違失情節十分嚴重,希望市府能重新檢討並追究相關人員的違失責任給予適當議處,才能杜絕類似悲劇發生。

▲高鳳仙指出,新屋大火案所造成之嚴重傷亡及違失情節十分嚴重,希望市府能重新檢討並追究相關人員的違失責任給予適當議處,才能杜絕類似悲劇發生。(圖/資料照片 , 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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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高鳳仙的質疑和批評,桃園市政府新聞處長張惇涵下午在市長新聞群組上貼文表示,監察院糾正案主要針對舊縣府時代,涉及公安、建管、消防的16名人員,其中4名已離開桃園市政府的人員,是吳志揚縣長的一級主管,包括現任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長朱惕之(時任前縣府工務局長)、現任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主任秘書江南志(時任前縣府工務局長)、現任桃園市議會總務組主任吳啟民(時任前縣府城鄉發展局長)、前縣府農業局長曾榮鑑(已退休)等4名政務官,因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依法市府無權懲處,他們反而豁免。

張惇涵說,其他11名公務員都有合理的處分,他們都經過各機關考績委員會等法定程序,依實際情節做成處分。監委應該予以尊重,而非一再為難基層公務員,卻避談已離職的高階政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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