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製油自2014年被控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的油品有飼料油疑慮後,一審依據重新化驗油槽結果、專家鑑定人意見等理由判決頂新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等被告無罪。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今( 27 )日宣判二審結果,認為越南大幸福公司未獲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可作為食用,認定被告魏應充等人違反食安法,判處魏15年徒刑,其中6年可易科罰金。對此,律師余明賢表示,對判決結果感到十分遺憾,強調越南官方已正式回函表示,頂新製油自越南進口原料油脂時,均已取得第三方檢驗單位出具可供人食用的公證報告、也通過食用油標準查驗,不解二審為何對有利證據視而不見,強調頂新製油絕無摻偽、假冒,更沒有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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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檢方指控頂新製油公司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飼料用油再精煉販售,並以屏東廠油槽所存放的原料油重金屬超標等情形作為證據,引發外界群情激憤。然而,彰化地院在審理過程卻發現,檢察官在取樣時並未均勻混合,因此造成數據有誤差,並在衛生局人員、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陪同下前往屏東廠重新取樣,化驗結果均在合格標準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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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飼料油爭議,法院傳喚到庭的專家鑑定人則表示,來源是合法健康屠體的原料油品,若未經精煉,只能作為飼料用;在精煉去除雜質、確保品質穩定後,即可做為食品用,此為製油正常程序。頂新公司在一審到二審期間多次提出越南第三方公正檢驗單位報告、報關資料與通過邊境查驗等文件,證明製油過程一切合法、符合人體食用標準,原料油要作為食用本就需要精煉程序,而非如檢察官誤會的「人畜不分」、「爛油變好油」,質疑本案的爭議皆來自於檢察官對油品製造流程的不了解。
本案一審經彰化地院判決無罪後,台中高等法院卻認為,原料油欠缺可供人食用的品質,不可精煉,只能作為飼料用,並據此重判魏應充等人;頂新律師表達抗議,認為台中高分院判決有罪的理由,與專家證人的見解及客觀科學證據的結果有所不符,盼能透過上訴救濟程序,全力爭取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