癡漢條款 糾纏跟監七樣態將負刑責

▲行政院會19日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未來凡是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人反覆或持續監視、盯哨等七種行為樣態,將由公權力介入阻止。(圖/記者陳弘志攝 , 2018.04.19 )
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2018-04-19 11:32:57
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未來凡是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人反覆或持續監視、盯哨等七種行為樣態,將由公權力介入,由警察禁止該人繼續騷擾,並可處罰鍰,最高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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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根據統計,每年大約會出現四千到五千件糾纏行為,平均每天發生十到十五件。

花敬群說,我國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分別定有處罰規定,但這些法律僅就特定關係、與性別有關或跟追所為規範,至於不具這些要件的一般跟蹤、或騷擾等糾纏行為,就難以適用或無實效,因此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

根據這項新法規定,未來凡是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或持續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 7 大類行為,使人心生厭惡或畏怖,民眾都可報案處理。

民眾於報案後,由警察機關開始調查,並勸阻或制止現行實施糾纏行為人。經調查有糾纏行為者,警察機關得對行為人實施警告處分或處 1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對一時糊塗等危害情節較輕微者可警告,以利行為人改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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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經警察機關警告或罰鍰後 2 年內,如仍再有糾纏行為,則授權法院核發一款或數款結合的防制令,如禁止行為人監視、盯哨、撥打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行為,或其他防止糾纏行為之必要措施,提供被害人周延的保護。如違反防制令,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本法案賦予警察機關調查處理糾纏行為案件,及法院核發防制令的權力,期能藉由公權力及時介入,有效遏止糾纏行為,避免後續重大犯罪行為發生。本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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