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今(18)日召開第1380次委員會,會中決議針對新日光與昱晶、昇陽的合併案,認為對整體經濟的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因此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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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光能擬透過換股方式與昱晶、昇陽進行合併,結合後新日光為存續公司、昱晶與昇陽為消滅公司,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公平會表示,新日光、昱晶及昇陽均為太陽能電池及太陽能模組的產銷,因此產品市場應為太陽能電池市場及太陽能模組市場,結合態樣為水平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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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指出,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的太陽能電池銷售量雖有增加,但與全球其他同業市占率的差距並不大,市場競爭仍屬激烈,另太陽能模組部分,結合後的市占率增加有限,且不乏有相當規模的國內外業者參與競爭,對市場的影響尚屬輕微,加上我國太陽能光電業者90%以上產能均為出口,台灣並未是太陽能電池的主要需求市場,因此定價仍受全球市場的拘束,該結合案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應非顯著。
此外,公平會也提到,台灣太陽能產能受限於經濟規模,多集中在太陽能電池的製造,結合後存續公司將具有更高的籌資能力,投入技術研發與創新,發展台灣自有的模組品牌,且目前政府積極創造太陽能模組的內需市場,結合後存續公司藉台灣內需市場成長契機,建立以模組及系統銷售為主的整合式營運,協助太陽能產業升級,對整體經濟發展應屬有利,因此在經過綜合評估後,不禁止其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