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 3 )日三讀通過《民航法》修正案,未來重量 250 公克以上,或由民航局認定具有一定功能的無人機皆須向政府機關登記。此外,航空公司停業前 2 個月也須向民航局申請,否則將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民航業者也需增設公益性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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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表示,此次民航法修法有三個重點,除了民航業者需增設公益性獨立董事,停業或結束營業前也需先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 2 個月始得停業或結束營業。
如未依規定停業或結束營業,或未依核准的計畫執行,導致公眾或他人受損且情節重大者,負責人將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 2 千萬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公司則處以最高 3 百萬元罰鍰或停業一部或全部。
這兩項規定將在總統公告半年後實施。民航局會在實施日前,訂妥遴選公益性獨立董事的相關規定。
此外,針對無人機管理,民航局指出,新法載明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公告,民航局建議於 108 年 7 月起施行,近期會將此規畫提報行政院,由行政院做最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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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制正式施行前,民航局將儘速完成無人機管理規則與無人機檢驗及人員測驗委託辦法等兩項子法的立法工作。
此外,民航局也會與中央各機關協調各主管領域的無人機應用配套措施,以及輔導地方政府在施行日前完成無人機活動範圍的公告作業,同時對無人機玩家、使用單位法人辦理法規應用說明會,讓無人機的使用及應用有秩序性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