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叫救護車浪費資源 7月開始將收取1400元

▲自7月份起,民眾只要濫用救護車資源,將收取新台幣1400元。(示意圖/記者鄭志宏攝)
記者鄭志宏 /花蓮報導-2018-03-31 14:54:41
花蓮縣消防局今天發布新聞表示,救護車不再完全免費提供服務,今年7月1日起濫用消防救護車者將收取新台幣1400元,避免民眾濫用救護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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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消防局長林文瑞指出,光是105年花蓮縣習慣性濫用消防救護車共有80人,共送醫480人次,如併計習慣性酒醉路倒者每年約825人次濫用救護資源,嚴重排擠真正需要緊急救護服務的民眾權益。

為嚇阻民眾濫用救護車,收費對象將針對「經常性飲酒(一周累計三次或一個月八次以上)」、「傷病患送達急救責任醫院後,逕至門診就診或逕自離開者」、「有明顯事實足資證明浪費緊急救護資源者」,對於符合這3類濫用救護車者,採使用者付費之概念,收取新台幣1,400元並繳國庫。

在台灣目前已有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及高雄市等7縣市依特殊之地理環境及人口結構差異訂定消防救護車收費規定,規費收取額度從新臺幣1600~1800元不等,各縣市實施多年來已廣為民眾接受救護資源的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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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瑞表示,美國西雅圖、洛杉磯等地早已實施收費制,且每次收取費用依急救處置的差異向救護車使用者收取約新台幣2萬3000元至3萬3000元不等的費用,鄰近國家如新加坡則對非緊急患者收取約新台幣7700元服務費,實施20年來,非緊急患者使用比例從原來的20%下降至5%至10%。

最後林文瑞強調,緊急救護工作仍以服務為主,未收取費用,讓一些酒醉路倒及濫用救護車常客造成消防局救護人力、設備捉襟見肘,也剝奪真正需送醫急救者的權益,進而影響社會公義,應該透過合理的收費機制將寶貴的緊急救護資源免費回饋給真正有需求的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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