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 20 名女子並偷拍性愛影片,其中 18 人向李宗瑞求償,法院先前已判李宗瑞須賠償其中 9 名受害人共 1225 萬元確定,高院日前也判李宗瑞須賠償其中 6 人 175 萬至 255 萬元不等,總計共 1325 萬元。今( 20 )日高院更一審,針對另名代號 H 的受害女子求償部分,再判決李宗瑞須賠償 200 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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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李宗瑞和 H 女是多年好友, 2011 年間,李宗瑞藉口失戀,約 H 女到夜店喝酒聊天,之後 H 女表示要回家,卻被李宗瑞搶走皮包,不讓她離開,更說司機在門口等,一再說服 H 女讓他送回家, H 女只好答應,但李宗瑞卻將她帶回住處,趁她酒醉之際性侵得逞還偷拍影片,認為貞操權、隱私權受到侵害,向李宗瑞提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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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今日更一審,法院認為李宗瑞性侵 H 女,造成其貞操權、隱私權遭到侵害,事證明確,判李宗瑞須賠償 200 萬元,其中貞操權部分判賠 170 萬元、隱私權 30 萬元,可上訴。
李宗瑞被控自 2009 年起到夜店把妹,涉嫌以下藥、撿屍等方式將多名女子帶回家性侵並偷拍影片,事件爆發後一度轟動全台,李宗瑞也因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被起訴,其中對 5 名女子性侵、偷拍部分,遭判 20 年有期徒刑確定;對另 9 名女子涉犯乘機性交罪部分,二審被判 39 年 2 月徒刑,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