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鬧得沸沸揚揚的太陽花學院案,高等法院今(13)日宣判出爐,駁回檢方上訴,包括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等 22 人維持一審判決,全部無罪。對此判決結果,司改會表達肯定,「法院能站在憲法的高度來檢視整場公民不服從運動的意義,而非僅拘泥於法條文字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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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表示,回顧這場反黑箱服貿運動,緣於時任國民黨立委張慶忠不顧議事規則,利用 30 秒趁隙強行將服貿協議案送院會存查,公然違反民主程序,蔑視權力分立,任由行政權透過黨紀架空立法權的憲政危機,面對如此情勢,若仍期待具備民主意識的自由公民能順從接受,彷彿就表示人民有接受國家不法行為的義務,所以人民做出的回應即是挺身而出,捍衛民主憲政,透過集會遊行的行動,行使抵抗權。
司改會認為,退一步言,依當時國民黨無視民意反彈的時空背景,即便重新表決,仍極有可能被國民黨挾人數優勢強行通過,淪為循環論證的空言,實質民主早已蕩然無存;尤其存查後即將生效之結果,勢必全面影響全國包括經濟、社會、民生等各方面甚鉅,這樣不可逆轉的遽變,猶如山雨欲來的形勢,終而激起全國民眾特別是學生族群的反彈。
司改會指出,法院及人民有共同維護憲法運作之義務,在反黑箱服貿上,人民已經做出抵抗,司法作為三權之一,對於違背民主憲政秩序的行政與立法權更應挺身加以制衡,展現憲法意識於判決上,本案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曾對此做出進步的判決,援引「公民不服從」的法理加以論述,肯認本案當事人所為非屬狹義的觸犯法律,而係針對違法違憲的國家行為,做出不服從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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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強調,檢察官上訴的罪名,關於「煽惑他人犯罪」,明顯是貶低了反黑箱服貿運動的眾多參與者,認為他們不具備任何判斷能力,僅僅因為少數人的言語,而有所謂的「犯罪行為」。至於妨害公務及侮辱公署部分,本即不具犯罪故意,乃屬集會遊行所行使政治性言論自由之一環,行動背後所昭示的意涵,顯然法院已將之一併納入審酌,做出合憲性的判決。
司改會表示,對於高院二審的判決結果,我們表示肯定,整場反黑箱服貿運動應該視為「公民不服從」的意志展現,而不僅只是用刑法加以處罰。法院能考量此點,義務律師團給予高度讚揚,對於日前眾多的抗爭案件,也希望本案可以成為指標性判決,給予檢警系統一記當頭棒喝,不分行政、立法、司法,共同維護人民憲法上權利,尊重集會遊行、保障人民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