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又稱金融監理沙盒條例) 預計 4 月 30 日生效,業者 5 月可向金管會提出申請,最快第 3 季即可開始實驗。其中有關業者建議提高沙盒實驗的總金額上限,但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曾表態「沙盒不是用來賺錢的」,因此上限維持 1 億元。此外,因為央行不贊成用外幣承作消費信貸,因此在預告草案中也暫時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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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今天正式對外預告金融監理沙盒兩項子法草案,子法預計經過 30 日對外預告,預計 4 月中召集相關跨部會開資會議後,將於 4 月 30 日正式生效,5 月正式受理實驗者申請。
申請者可為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且不限任何產業。業者在備妥申請相關文件與創新實驗計畫後,即可向主管機關金管會提出申請,而金管會將召開審查會議,並於 60 日之內完成審查作業,做出核准或駁回創新實驗的決定。
而根據金管會今天公布的子法草案,明訂實驗期間申請人與所有參與者所簽訂的契約,在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有效期間內,其契約的資金、交易或曝險金額總計不得超過台幣 1 億元,或是等值的外幣。
針對單一參與實驗者(意即投資人或民眾)的消費者保護信貸金額限定為 50 萬元,保險保費不得超過 10 萬元或保險金額 100 萬元;其他的金額商品則以 25 萬元為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在子法中消費信貸金額以 50 萬為限部分,也有明訂「或是等值的外幣」,也就是原本開放實驗者可以外幣做消費信貸,但因為央行發文不贊成消費信貸用外幣承作,因此預告草案先尊重央行意見,但是,在預告公告 30 天後,再召集相關跨部會開諮詢會議時會再確認央行的意見。
子法草案也訂定,實驗者必須設計「退場機制」以及參與實驗者的「補償機制」,且需要在申請前備妥。實驗者的創新實驗期間為 1 年,可有 1 次申請延長的機會,且時間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就得結束實驗;業者在實驗中成效如果非常良好,但在金融法律上面臨卡關,而需要涉及修改法律時,則可申請延長 3 年,且延長次數不以 1 次為限。
而所謂「補償機制」,是申請創新實驗者必須提供參與實驗的投資人或民眾「補償機制」,也就是款項如何退還,或造成損失該如何進行賠償,補償機制必須取得銀行履約保證或是交付信託。
此外,在「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部分,經過壽險公會建議,明定專家及學者不克出席審查會議時,可以事先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參考資料,但未出席的專家學者不計入會議的決議比例計算。
而實驗申請人若認為會議成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應於會議當場或會後盡速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請求迴避,以利主管機關於做實驗相關決定之前,決定該成員是否應該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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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強調,想要申請進入沙盒者,必須有創新性、風險管理機制、洗錢防制、個資保護等相關經驗與能力,呼籲業者在申請前可以多向金管會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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