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今 (2018) 年 1 月下旬已推動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但卻未納入選擇權,對此,期交所強調,台灣自然人交易比重逾 5 成,與其他如歐美、新加坡等以法人為主的市場結構有所不同,故期交所在研議交易制度時,須更審慎考量台灣期貨市場的實際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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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未推動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期交所表示,為健全市場發展,期交所是有計畫性、階段式推動建置期貨市場價格穩定機制。
第一階段是針對期貨主力商品台股期貨及小型台指期貨的近月及次近月契約,建置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第二階段接續建置其他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第三階段為推動台指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機制上線。
規劃建置的時程為今年 1 月 22 日執行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為今年年底;第三階段則為明年上半年。
期交所進一步解釋,臺指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上線時程置於股價指數期貨之後,因股價指數選擇權理論價格模型包含:期貨即時價格、選擇權預期波動率等,相關決定過程涉及期貨與選擇權系統間的盤中即時交易資訊計算。且因選擇權序列眾多,盤中即時計算眾多序列理論價,對交易系統負擔效能影響很大,故無法躁進。
期交所表示,許多市場如新加坡、日本及澳洲交易所並未建置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香港交易所則僅針對期貨商品建置該項機制,又或者如韓國、印度交易所僅有部分流動性較佳選擇權商品適用。
期交所強調,在決定推動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初,即已確立將選擇權納入適用,並已作好前置的準備工作,也就是為建立理論價格模型,將股價指數期貨及股價指數選擇權到期交割月份一致化。該項規劃已依程序於 2 月 1 日期交所交易業務委員會 (由外部期貨商、專家學者及期交所代表組成) 通過,提報至 2 月 9 日董事會通過後,報請證期局核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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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表示,在確保交易安全及穩定前提下,一定會階段性推行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以維持整體市場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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