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遭公平會今 (1) 日開罰 60 萬元一事,台灣之星晚間發出聲明指出,公平會這次處分的結果顯有重大誤會,且嚴重抹煞台灣之星對消費者權益保障的努力,甚感遺憾,將在收到處分書後,提起行政訴訟,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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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今日委員會議決議,台灣之星在網站刊登之廣告載有「賀!台灣之星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 No.1」等圖文,及新聞稿載有「成功挑戰各大跨年晚會地點 4G 測速三連霸」、「台灣之星均速達 67.6Mbps,遠勝同業 10 倍」等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4 項準用第 1 項規定,處 60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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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之星指出,公平會處分結果顯有重大誤會,特別提出聲明澄清,台灣之星表示,依據 SPEEDTEST 資料庫所提供的跨年當天特定時段 (22:00-00:30) 及當年度全台各大城市跨年晚會所在地之測速結果,台灣之星網速確實都是第一,這也是公平會今日新聞稿內容所述「台灣之星公司該年度行動上網速率為 20.22Mbps,僅約為其他同業 2.4 至 3.1 倍」。 關於「台灣之星均速達 67.6Mbps,遠勝同業 10 倍」,是在 2016 年跨年晚會現場實測之結果,台灣之星在新聞稿中有表明「上述係指台灣之星於 2014 至 2016 年連續三年 12 月 31 日於台北 / 桃園 / 台中 / 台南 / 高雄各主要跨年活動場地實際測速之比較結果皆為第一。(統計尖峰時間為 12 月 31 日 22:00~1 月 1 日 00:30)」 至於公平會所述「惟台灣之星公司僅提供 104 年及 105 年 SPEEDTEST 資料庫數據,並未提供其他可資證明該公司 103 年跨年行動上網速率高於其他電信業者之佐證資料,故 103 跨年網速實測之宣稱並無公正客觀第三方機構提供之數據佐證」等語,因是在 2014 年 8 月底正式開台,因此尚未購買該年度 SPEEDTEST 資料庫資料,此部分已據實向公平會說明。 台灣之星宣稱「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是指 2014-2015 年由台灣之星人員至全台各大城市跨年晚會所在地模擬消費者實際使用各業者行動網路的網速實測結果,且都有實測照片為證,也在官網公布。 台灣之星強調,自開台以來積極投入資源,持續佈建、優化網路,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首創「一個月免費上網吃到飽試用」,且為唯一提供消費者每年都可申請試用之業者,讓所有消費者都可感受網路品質提升的最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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