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女子, 10 年前就讀小六時遭張姓補教老師襲胸,家長到補習班理論後,在對方道歉、退還補習費後便不再追究,事發 6 年後被害人巧遇張男,情緒崩潰,在校輕生獲救後說出實情,張男因而被依強制猥褻罪起訴。最高法院近日判處張男 3 年 10 月徒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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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張男在妻子經營的補習班內擔任行政人員兼數學老師, 2008 年 11 月間,當時年僅 12 歲的被害人在樓梯間整理書包準備回家時,被張男從後方抱住、揉捏胸部約 10 秒,甚至還想將她強拉進樓上的空教室,被害人不停掙扎並大叫「放開」,張男才罷手。被害人急忙拿起書包逃回 3 樓教室,補習班導師看見她臉色蒼白,詢問後得知她被張男摸胸,趕緊轉告張妻處理,但張妻在質問張男後,卻安撫被害人稱張男只是在跟她玩,要她別放在心上。
被害人返家後將此事告知父母,家長到補習班理論,但在張妻頻頻道歉下,取回補習班退還的 4000 元學費便不再追究。
事發 6 年後, 2014 年間被害人就讀高三時,跟母親到銀行辦事巧遇張男,返家後情緒崩潰,在校昏倒並企圖輕生獲救,學校和社工人員介入後報警,被害人父母才知道孩子一直在當年遭到猥褻的陰影下,堅持對張男提告。
全案審理時,張男一度否認犯行,但法院根據證人證詞和醫院鑑定結果,均認定張男犯行明確,且他身為補習班老師,卻罔顧道德對被害人強制猥褻,嚴重影響其身心發展,加上他否認犯行又毫無悔意,因此判他 3 年 10 月有期徒刑,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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