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新制去 (2017) 年 6 月實施後,攜帶超額外幣或新台幣入出境未申報案件頻繁。財政部今 (23) 日表示,1/19 下午查獲持有台灣身分證的楊姓外配,攜帶新台幣 143.3 萬元未申報,除當場發還免申報限額新臺幣 30 萬元(同行旅客 2 人)外,超額新臺幣 113.3 萬元遭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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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臺北關統計,去年 6 月實施洗錢防制法新制至 12 月底,旅客超額攜帶貨幣現鈔、黃金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的案件共 53 筆,其中人民幣超額 23 筆最多,其次為新台幣 15 筆、美金和日圓各 6 筆。
而今年關務署也陸續查獲超額攜帶貨幣案件,其中包括今年 1 月 15 日旅客攜帶 1744 萬日圓入境,經該關稽查組關員攔檢查獲,除了發還等值美元 1 萬元之日圓,其餘超額 1631 萬日圓予以暫扣候處。
另外,1 月 19 日旅客自臺中國際機場搭乘越捷航空公司出境時,攜帶新臺幣 143.3 萬元,未經口頭或書面申報,除當場發還免申報限額新臺幣 30 萬元(同行旅客 2 人)外,超額新臺幣 113.3 萬予以暫扣候處。
高雄關也在 1 月 21 日查獲越南籍 37 歲阮姓、28 歲于姓及 25 歲高姓 3 名旅客,分別攜帶未申報新臺幣 12 萬 1300 元、12 萬 4000 元及 15 萬 6000 元出境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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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表示,依據洗錢防制法第 12 條及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超逾新臺幣 10 萬元、人民幣 2 萬元及其他外幣等值美金 1 萬元出入國境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未申報者,超過限額部分由海關沒入;申報不實者,其超過部分予以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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