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近,許多上班族都期盼著能夠領到年終,慰勞自己一整年的辛苦。一名任職於科技公司的郭姓男子,在年底向公司提出辭呈,起初公司向該名男子表示,年終獎金屬於「固定薪資」,但之後公司反悔,以工作效率不彰為由,拒絕發放年終獎金,男子怒向法院提告,最終獲判勝訴,順利拿回11萬元的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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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姓男子以6萬4000元的月薪錄取新北市某間科技公司,當時的聘雇合約中提到「保障年薪14個月,每月薪資含本能給、職給、伙食費以及全勤獎金,共計12個月,另外保障年終2個月」,因此法院的判決書認為,年終獎金應該屬於固定薪資的性質,郭姓男子應該要拿到2個月,也就是11萬2000元的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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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郭姓男子在年底提出辭呈,並於年底離職,公司卻改口表示,年終獎金是為了改善勞工範圍,不應列入工資,並認為郭姓男子工作績效不彰,必須在職才能夠領取,因此拒絕給付。
法院原先的判決為,年終屬於勉勵性質,因此將郭姓男子的申請駁回,但郭姓男子上訴,合議庭認為雇傭合約當中有明確記載「保障」兩個字,所以公司有義務給付,因此二審判決郭姓男子勝訴,且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