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新制3月上路 林美珠:沒法律空窗期

▲勞動部表示,僅允許「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狀況特殊」4類情況下,才得以放寬7休1。(資料圖/林仕祥攝 , 2018.1.10)
記者林仕祥/台北報導-2018-01-10 16:51:20
勞動部今(10)日下午三時召開記者會,勞動部長林美珠親自向大眾說明此次勞基法修法重點。林美珠說,修正條文將於今年3月1日施行,沒有法律空窗期,呼籲各事業單位不要觸法,否則可處兩萬至一百萬的罰鍰;假如勞工身體不適,雇主仍強逼他工作,可處6個月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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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美珠強調,修法後會堅持勞工權益「四不變」:即「正常工時不變」、「周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同時考量勞動現場實際狀況,增加「四彈性」:即「加班彈性」、「排班彈性」、「輪班間隔彈性」、「特休運用彈性」。修正條文將於今年3月1日施行後,沒有法律空窗期,呼籲各事業單位確實遵守法令,避免觸法。

針對外界關切的輪班間隔及七休一的例外情形,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說,輪班換班間距部分,仍以11小時為主,僅允許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在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後,才能變更休息時間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

謝倩蒨說,有關七休一例假的排定,仍以勞工不得連續逾6日為原則,絕非全面放寬讓所有事業單位都得以調整例假,僅允許「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狀況特殊」4類特定情況,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勞動部指定的行業,才能於每7日的週期內彈性調整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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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美珠補充,行政院上周召集各主管機關就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初步盤點後,衛福部已明確表示,護理師絕對不能有8小時的狀況;加班換補休方面,勞工以領取加班費為原則,補休是例外,且必須要由勞工提出,資方不能單方面說要給予補休,否則違法,且補休必須在年底結清,沒休完一律給予加班費,「這點毫無疑義」。

假如業者違法勞基法,勞動部表示,會依雇主違反那一條來做處罰,未給勞工加班補休、違反輪班間隔、非特殊情況調整七休一,都可處兩萬至一百萬元罰鍰;勞工如因身體狀況不適,雇主仍強逼他工作,可處6個月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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