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近期陸續接獲民眾詢問稅制問題,包括免徵營業稅,是否可免開統一發票;贈與取得的股票,是否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以及公司因侵權行為,給付國外營利事業賠償金,是否可列為事業損費等。對此,國稅局針對民眾疑問,紛紛進行以下逐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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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一:免徵營業稅就可免開統一發票嗎?
有民眾到商店購買蔬果及沙拉醬等食材,店家告知蔬果免徵營業稅,僅就沙拉醬售價開立統一發票,詢問店家是否涉及逃漏稅,對此,南區國稅局表示,銷售商店經稽核機關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者,即便蔬果免徵營業稅,仍須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營業稅法規定,未經加工的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等免稅貨物,可以免開統一發票;不過經稽核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商家,銷售前開免稅貨物的銷售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疑問二:贈與取得的股票,要繳納證券交易稅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之外,都需要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過,由於贈與取得的股票,非買賣行為,可免徵證券交易稅,但仍應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持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
疑問三:公司因侵權行為,給付國外營利事業賠償金,可列為本事業損費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廠商因違法侵害外國營利事業的專利權或商標權,而給付的損害賠償金,為國外廠商在國內取得的其他收益,在所得稅法中規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國內廠商給付時,按規定扣繳率扣繳所得稅,但代國外廠商扣繳所得稅款,不得列我國內廠商的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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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舉例,日前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因侵害日商株式會社的註冊商標權,甲公司與日商株式會社協商賠償,依和解協議書,侵權和解金為 2500 萬元,甲公司應依規定扣繳稅額 500 萬元,該公司除申報其他損失侵權和解金 2500 萬元之外,又代國外廠商扣繳稅款 500 萬元,並申報為其他費用,被國稅局以「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不得列為本事業之損費」為由,剔除 500 萬元的扣繳稅款,並要求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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