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案引發公平會與經濟部不同意見,今( 22 )日並有學者發表意見,認為和解談判才是上策。不過公平會隨即駁斥這項說法,批評高通違法行為已嚴重影響我國市場競爭秩序且事證明確,無調查顯著困難,不符行政機關和解前提,無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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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高通公司( Qualcomm Incorporated )經公平會認定,違反公平法第9條第1款規定,濫用獨占地位壟斷手機晶片市場,重罰高通 234 億元。在引發產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與公平會隔空交火後,又有學者認為,透過和解談判方式可為全案解套,隨即遭到公平會以書面聲明駁斥。
公平會批評,高通雖尋求中止調查或行政和解,但因違法行為已嚴重影響我國相關市場競爭秩序且事證明確,並無調查之顯著困難,且所提改正措施也無法彌補他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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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指出,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也就是說,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和解的前提是必須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事實或法律關係。公平會強調,高通案不符合行政和解構成要件,無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