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市場102年開放,將有線電視市場由原有的51區縮小為22個行政區,擴大地理市場的經營範圍,並藉由允許新廠商進入市場,以及既有廠商可以跨區經營為手段,提高既定市場廠商數,以改善市場傾向獨佔的市場結構,從而獲得促進市場競爭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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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市場開放的政策,目前僅在台北市、新北市、彰化縣、高雄市產生實質的效果,但因為法律宣導的配套措施並不周全,以至於使得參與新政策的系統商因為觸犯公平法而被重罰。首先是頻道代理商的差別待遇被罰,接著兩家新進業者因為過度促銷,而被處以不實廣告的違反,最後既有業者因為低價競爭策略,或採行獨家交易的手段而被處罰,整體的處罰金額共為新台幣16790萬元,參與新政策的業者因此付出慘痛的代價。
最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又推出另一項新政策,要求系統業者推動分組付費的費率政策。根據NCC規劃的內容分為:基本組,費率上限為400元,包含13個必載因性質不同又再區分為指定必載(包括台視、民視、中視、華視、客視、原視、公視)與國會必載,加上政府指定5類型(新聞、電影、戲劇、兒少、教育文化),每類型至少提供2個頻道,剩下的頻道空間則由業者自行組裝,與決定價格。
此新政策的施行,有兩個觀察重點。
第一,有線電視的市場進入已經對外開放,投資者只要有興趣即可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經核准後即可進入市場參與該項服務。因為地理市場放寬,既有系統商亦可「飛象過河」到原本不屬於它的經營區經營。換言之市場進入的籓籬已經打破,消費者的利益即可借助系統商間的競爭,而獲得保障,有新業者進入的台北市、新北市、彰化縣與高雄市有線電視市場的費率,早就遠低於地方政府所核定的費率水準。
依據管制經濟學理論,若干產業如自來水產業、電力產業、瓦斯產業的費率,必須經由政府部門審議的理由是,上述三個市場因為規模經濟的關係都由政府主管機關把關,市場只允許一家廠商經營,為保護消費的權益,政府主管機關必須對該事業的費率加以審議控制,以免業者因為獨佔而訂定高價傷害到消費者的權益。如果市場開放因為競爭力量的引進,自然而然會制衡過去市場的獨佔情形,以有線電視場有新業者進入的市場發展,即可證明市場競爭是王道,管制只是輔佐的手段。
第二,目前NCC提供費率建議的做法,事實上已經侵犯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利,不管是13+n+x的制度,或者是其他的新制,終究是「越俎代庖」,不能支持。應當讓頻道選擇的直接權限還給消費者,由頻道本身的品質好壞直接去面對購買者,以決定其被市場接受的程度,如此才能達到頻道市場「去蕪存青」的效果。
如果硬要按當前的制度推行,就會產生「上有決策,下有對策」的弊病,系統業者將會設計原本的基本頻道內容,讓消費者不得不選擇最後的組合頻道,才能滿足其最終需求。當然,施行此政策後消費者則可能因此付出比現在基本費率還高的價格,形成「愛之,適足以害之」的結局,主管機關能不慎乎!
●作者:莊春發/東吳大學兼任教授、有線電視研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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