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雙十國慶當天,獨派男子陳儀庭等3人,持刀將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的十餘面中華民國國旗割毀,被檢方以侮辱國旗最起訴,一審判決3人各服拘役20天,二審改判無罪。檢方上訴後,案件至高等法院審理,3位法官認為,《刑法》的侮辱國旗罪,可能牴觸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也違反比例原則,今(6)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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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0日凌晨3時許,台灣國成員陳儀庭等3人行經永和中正橋時,利用手上的美工刀、剪刀割毀橋上十餘面國旗,並折斷多根旗桿,隨後警方透過監視器畫面,將3人逮捕歸案。
新北地院一審簡易庭判處陳儀庭等3人各服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但3人辯稱損毀國旗只是為了表達政治意見,不是侮辱國家,不服上訴;新北地院二審認同陳儀庭等3人說法,認為3人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改判無罪,檢方對此不服上訴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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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報導,高院今日新聞稿指出,國旗可以團結人民、彰顯愛國情操,甚至是鼓舞士氣、振奮民心,但為了彰顯國旗「青天白日滿地紅」的自由、平等、博愛精神,應該包容陳儀庭等3人毀損國旗的行為,而非用最具嚴厲性的刑罰手段給予制裁。
由周盈文、林海祥、林孟皇3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認為,國旗做為中華民國的象徵,固然應有相關法令,確保國旗的尊榮、專屬性,不過《刑法》第160條第1項對毀損國旗行為人的刑責,已侵害人民言論、思想自由,牴觸《憲法》第11條對人民言論、思想自由的保障,也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因此裁定停止訴訟過程,並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