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提案,主張針對酒駕、性侵、虐童累犯,除現有刑責外應再增設「鞭刑」,發起連署引起熱議,短時間內即附議過關。對於是否增加「鞭刑」各界意見不一,但其實在7年前,就曾有3名台灣人因在新加坡犯罪而遭鞭刑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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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媒體報導,當時30歲的台灣男子陳慈帆,因經營生意失敗欠下大筆債務,朋友建議他到新加坡替高利貸業者討債,除每月有新台幣8萬元的薪水外;若被捕坐牢,每月可領2萬元;若被判鞭刑,還有8萬元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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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慈帆與台籍的3名友人蘇偉英、吳偉春、吳庭義及施松石在2010年抵達新加坡從事高利貸暴力討債,一行人在討債時陸續被接獲情報的警方逮捕並遭起訴,最後陳慈帆被判3年10月、鞭刑6下;蘇偉英遭判2年、鞭刑15下;吳偉春判1年9月、鞭刑15下;吳庭義被判7月徒刑,施松石被通緝。
新加坡的鞭刑制度源自英國殖民統治,新加坡獨立後認為鞭刑對犯罪者有威懾作用而保留,至今已實行超過40年。像是暴力討債和放高利貸、性侵、吸毒、搶劫、破壞公物如塗鴉等多項罪名,都得以處以鞭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