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特兒俞盈廷2012年與伊林經紀公司簽下7年經紀約,但她在去年時指控被公司冷凍,主動寄出存證信函終止合約,遭伊林公司提出確認合約存在之訴,並求償1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俞女私接活動的酬勞6300元。台北地院近日審結,判決俞女須賠償10萬6300元,至於合約則因適用《民法》549條規定,認定失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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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媒體報導,伊林公司主張,俞盈廷在2012年9月與公司簽下7年的經紀約,合約到108年9月才會結束,且任何一方不得任意終止,但公司在2015至2016年間,多次為俞女安排購物台演出工作,俞女卻連續無故缺席6次,使公司名譽受損,經屢勸後不但不聽,還在去年10月、11月兩度寄發存證信函,表明因公司未安排工作,要求終止合約。
伊林公司認為,俞女未全力配合公司安排的工作,卻主動要求終止合約,已違反誠信原則及信賴關係,因此提出確認合約存在告訴,並求償100萬元違約金,且俞女在去年5月私接一場活動,領取6300元酬勞,這部分也一併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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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盈廷則表示,自己6次缺席公司安排的工作,事先都有向經紀人請假並獲准,而公司在去年4月起就不再排工作給她,她為了維持生計只能在公司同意下外出打工,並在同年7月找到正職工作,10月寄發存證信函解約。俞女表示,伊林公司未依約安排工作,已違反繼續性供給契約義務,且公司刻意冷凍、剝削她,更撤除她在官網的照片,雙方已無信賴關係,認為依法得終止或解除合約。
台北地院近日審結,法官認定雙方合約適用《民法》第549條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因此合約在俞女寄出存證信函時便已終止,而俞女未配合公司所安排的工作導致公司損失部分,法官審酌後判俞女須賠10萬元違約金及6300元通告費,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