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在一起現貨平台投資糾紛中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天津貴金屬交易所 (簡稱:津貴所) 組織非法期貨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無效,應賠償原告投資者 9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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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案情素材顯示,原告在 2011 年 11 月至 2012 年 5 月期間,在津貴所交易白銀現貨,先後總投入約 130 萬人民幣,成交 192 筆,共虧損約 91 萬人民幣。
津貴所於 200 8 年設立,據官網披露,白銀現貨的交易規則包括交易所以倫敦現貨白銀市場價格為基礎,綜合國內白銀市場價格及人民幣兌美元匯率,報出現貨白銀指導價,其會員公司再據此按照一定點差報出買入價和賣出價。投資者可以進行保證金交易,保證金為成交金額的 8%-40%。
歷城區法院認為,涉案的所謂現貨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實質上是非法期貨交易,涉案的 192 筆交易無任何白銀實物交收或延期實物交收,均直接平倉對沖了結,實際交易不以實物交割為目的。且涉案交易一筆多達 15 口 (每口等於 15 千克),普通自然人投資者不具備交割能力。
濟南法院在判決書中稱,雖然從單個客戶角度,涉案交易採取會員與投資者間一對一對賭方式,但從津貴所 130 多家會員公司角度,是集中了眾多客戶參與交易,屬於分散式櫃檯做市商交易,符合集中交易特徵。
第一財經記者獨家了解到,2015 年 9 月,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向深圳經偵局提供複函認定,津貴所 139 號會員天津國騰貴金屬經營有限公司「擅自從事期貨交易」。
今年 3 月,清理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關於做好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前期階段有關工作的通知》指出,商品類交易場所的分散式櫃檯交易「一般為槓桿交易,合約具有標準化特徵。交易場所既不組織商品流通、又不發現商品價格,實為投機炒作平台,對實體經濟沒有積極作用。」
歷城法院判決,原告李某在被告津貴所交易系統中的開戶和全部交易無效,津貴所應於判決生效起十日內補充賠償約 90 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 14572 元由津貴所承擔。
據知情人士透露,目前該裁決尚未生效,被告津貴所不服裁決,準備上訴至濟南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律師則表示,該判決吸納了相同時期其他法院及最高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觀點和主張,全面回應了津貴所的抗辯意見,對同類案件審理而言有極大的參考價值。
今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最終裁定陝西西北黃金珠寶交易中心以「現貨」為名進行非法期貨交易,判決其全額賠償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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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8 月,最高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指出,針對地方交易場所未經許可或者超越經營許可範圍開展的違法違規交易行為,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確交易場所的民事責任,有效防範區域性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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