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30日修正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未來網路平台如果出現圖文、音樂、影片侵權,只要被告知後隨即修正,將不違反著作權法,免刑責也不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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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表示,鑑於網際網路無國界特性,政府不宜用公權力直接介入網際網路的運作和管理,因此對網際網路採取低度規範,在法律定性為民事責任。
張秀禎說,法條修正的精神基於「維護言論自由」和「促進網際網路服務的發展」,根據修正第13到17條,未來「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自己提供的資訊負法律責任,但對所傳輸或儲存他人資訊,不負審查或監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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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社交網路平台」在知道侵權後隨即下架,或有其他適當處置,對使用者的侵權行為,也不負賠償責任。「雲端儲存服務業者」在不知道資訊違法、或知道違法後移除,對違法的資訊不負賠償責任。提供「寬頻上網服務業者」於資訊傳輸由使用者自行發動、且業者沒有任何修改,對使用者侵權的行為也不負賠償責任。
全案修正定案,將送行政院會通過,再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