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永豐金開除被視為「吹哨人」的副總經理王幗英,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 23) 日在立法院財委會表示,檢查局規畫請永豐金跟相關人來說明,若確實是因吹哨人而開除,這有礙銀行業健全經營,會用銀行法來處理,最重可解除永豐金董事或監察人職務。同時,吹哨人保護納已納入金融業內控內稽,金管會各局處也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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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金及永豐銀行 20 日董事會通過解任副總經理王幗英職務。永豐金認為,王幗英在今年4月間私自以簡訊對外散布不利公司聲譽的訊息,經公司查證,並無其指稱情事,王幗英對外爆料、對公司進行不實指控之行為已屬失當,且導致公司聲譽受到嚴重損害,與王幗英是否為吹哨者無涉,因此,為維護公司股東及同仁權益,經董事會討論,決議將王幗英解任。
永豐金還說,在查證過程中,除當面與王幗英進行訪談,並尊重其要求,安排會見金控獨立董事,惟王幗英未能就其指控事項提出具體證據。經分別召開金控及銀行人事評議委員會,並請王幗英親自出席,經人事評議委員會討論後,決議向董事會建議將王幗英解任,並將決議通知王幗英,且告知如有異議可於兩周內提出申覆。
雖然王幗英之後申覆,但永豐金認為,其未能提出進一步證據支持其指控為事實,金控及銀行再度召開人事評議委員會,並邀請王幗英到場,其表示因故不克參加,經人事評議委員會討論,決議維持原議,並續將解任建議提呈金控及銀行董事會核議。至於永豐銀行獨立董事吳嘉沅認為其個人並未參與查證過程,對解任王幗英職務表示反對意見,永豐金控表示予以尊重。
對此,顧立雄今日赴立法院財委會備詢時指出,檢查局將請永豐金跟相關的人來說明, 若確實是因吹哨人而開除職員,這有礙銀行業健全經營,會用銀行法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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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銀行法第 61 條之1,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金管會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法定會議決議、停止銀行部分業務、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或職員的職務,甚至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會再協調法人改派董事。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質詢時也痛批,吹哨人在跟大家求救,金管會面對吹哨人吹哨之後被迫害,金管會卻坐視不管,顧立雄回應強調,銀行局已提出吹哨人相關制度,並納入銀行法內稽內控,他會親自督導銀行局跟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