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 12 日表示,由於台中商業銀行有行員為了拚業績,要求客戶買基金,還承諾如果賠錢就自掏腰包或從行員的公基金帳戶領取現金,代為墊付,由於已違反信託業法,因此,對台中商銀開罰新台幣 18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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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說明,台中商銀土城分行有行員在 105 年6月至 106 年1月間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在銷售基金商品時,對5名客戶承諾如果虧損時銀行會處理,後來行員在客戶於申購基金贖回入帳金額不足申購金額之差額時,以現金墊付或從公積金帳戶中領取現金,再存入客戶帳戶,已違反信託業法第 31 條規定。
莊琇媛指出,雖然行員代墊金額不大約5萬多元,但已經違反規定,只是該行也提出適當改善措施及對相關違失人員為適當議處,因此,金管會對台中商銀核處新台幣 180 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