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稅改方案昨 (6) 日行政院拍板,股利所得方案採行乙案,但是圖利富人聲浪還是不斷,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KPMG) 稅務投資部副營運長陳志愷今天表示,外界對於股利所得稅改方案無論甲案或乙案都有「劫貧濟富」的解讀,不過,若再考慮稅改方案調高綜所稅的標準、薪資及身心障礙三項扣除額,其實中低所得者有實質受惠,此次稅改有達到衡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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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愷表示,財政部提出的所得稅稅改方案,具有縮小內外資股利稅負差距、平衡股利所得與各類所得稅負及簡化稅制的意義,惟就中低所得者取得股利的稅負而言,不論是甲案的「定率免稅」,或乙案的「合併計稅稅額扣抵」與「分開計稅」二者擇優適用,因以簡單數字所概算於營利事業階段及股東個人階段合計繳納的稅負較舊制為高,而有「劫貧濟富」的解讀。
陳志愷表示,實際上,營利事業可能因適用停徵、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所得額、加成或加倍減除的成本費用,或投資稅額抵減而課徵基本稅額,並非一般稅額。
例如 100 元稅前淨利,舊制繳納 12 元基本稅額,稅後淨利 88 元分配個人,可扣抵稅額 6 元,股利總額 94 元,假設適用之綜所稅稅率 5%,其應納之綜所稅 - 1.3 元,整體稅負 10.7 元。
而新制同樣繳納 12 元基本稅額,稅後淨利 88 元分配個人,其在綜所稅稅率 5% 及乙案下,應納之綜所稅為 4.4 元減除可扣抵稅額 7.48 元 (=88*8.5%),計 - 3.08 元,整體稅負 8.92 元,較舊制為低。
再者,舊制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可能因超過規定限額而未能依盈餘分配比率全數分配。
例如 100 元稅前淨利,舊制繳納 17 元營所稅,稅後淨利 83 元分配個人,假設可扣抵稅額因超限而僅能分配 4 元,股利總額 87 元,其在綜所稅稅率 5% 之適用下,應納之綜所稅 0.35 元,整體稅負 17.35 元;而新制繳納 20 元營所稅,稅後淨利 80 元分配個人,其在綜所稅稅率 5% 及乙案下,應納之綜所稅為 4 元減除可扣抵稅額 6.8 元 (=80*8.5%),計 - 2.8 元,整體稅負 17.2 元,亦較舊制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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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愷表示,以上如再考慮稅改方案調高綜所稅的標準、薪資及身心障礙三項扣除額,可使中低所得者實質受惠,以及中低所得者原適用 21%、13% 及 6% 的稅率,於 104 年課徵所謂富人稅,將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高至 45% 前,已自 99 年起分別各調降 1 個百分點,而為 20%、12% 及 5% 情形,本次稅改對於中低所得者的影響,已算有其衡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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