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7日,八仙樂園發生重大的粉塵爆炸意外,釀成15死484人輕重傷意外,也成為許多人心中抹滅不去的痛。新北市府當時勒令八仙「無限期停業」,引發八仙不服向交通部提起訴願,交通部本依違反比例原則撤銷停業處分,卻遭新北市府提起行政訴訟,今(3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新北市府在處分中說明不完全,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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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決指出,新北市府當時勒令八仙停止營業的處分中,僅提到「有關貴公司於本(104)年6月27日下午8時許發生粉塵爆炸案,造成400多餘人輕重傷,涉及重大公安事件,即日起應立即全部停止對外營業,並請確實負起一切責任……。」並沒有清楚說明是甚麼項目不合格,或是不合格的項目和塵爆案是否相關。
法官表示,雖依規定觀光遊樂業若遭主管機關檢查不合規定,情節重大者,可令其定期停止部分或全部營業,但在處分內容缺乏明確性的情況下勒令無限期停業,實屬違反比例原則,且侵害八仙的財產權及營業權,認為交通部撤銷停業處分並沒有違法,今判新北市府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