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男子王忠義被控弒母詐領保險金,一審時遭判無期徒刑,但台中高分院以罪證不足為由,二審裁定停止羈押,王男也當場無保釋放。檢方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今(20)日中午二度撤銷台中高分院裁定,發還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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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歲的王忠義被控因積欠債務,涉嫌與妻子設局,先後將父母溺斃以詐領百萬保險金。檢方當年以王男涉嫌殺害父母,有逃亡、滅證、串供之虞,向地方法院聲押獲准。案經一審,在殺父案部分2人均獲無罪;弒母案部分,王男則遭判處無期徒刑。然而二審時,台中高分院根據台大法醫研究所科學鑑定結果,認為王男弒母證據薄弱,因此裁定將他停止羈押,限制出境、出海,每周須至指定派出所報到。
檢方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為台中高分院僅憑台大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結果,卻未說明審酌理由,故認定台中高分院裁定釋放王忠義的理由不完備,上月1日發回重裁,但台中高分院傳訊王男到庭,訊後仍維持原裁定,檢方對此再度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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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根據二審訴訟進度,本案案情尚未明朗到能排除王忠義涉嫌犯罪,並足以推翻一審判決的程度,雖然台大的鑑定報告結果對王男有利,但僅憑這一點就認定王男無羈押必要,非無疑義。此外,雖然王男每周都到派出所報到,但這能否有效防指他逃亡,而保全審判進行,仍有疑問。
最高院認為,王男的羈押理由並未消滅,二審雖裁定停止羈押王男,但理由並未詳述、尚缺完備,因此撤銷停押裁定,發回台中高分院更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