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冒充科技公司老闆,向小模表示願以一個月30萬元的價格包養,誘騙小模發生性關係並偷拍影片,並以偽造支票支付包養費,還用偷拍的性愛影片要脅被害人,要求持續提供性服務。最高法院19日依強制性交、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判處林男14年7月有期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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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40多歲的林姓男子佯稱是科技公司老闆,透過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發訊息給多名小模,表示願以每個月30萬元的價格包養,將小模約至汽車旅館內洽談並發生性關係,並將過程以密錄器拍下,事後再以假支票支付包養費,約有10餘名女子受害。
其中一名被害小模發現林男給的支票不對勁,聯繫林男詢問後,林男竟拿出偷拍的性愛影片,要脅小模須繼續與他發生性關係,不然就要將影片散布出去,小模不得已之下只好同意。林男食髓知味,甚至逼小模「抓交替」找來其他正妹好友代替,才能離開他,小模因此交出60多名好友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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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時,林男坦承偷拍性愛影片,但否認性侵小模。林男一、二審時均被依強制性交、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判處14年7月有期徒刑,經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也引用2016年7月1日上路的刑法沒收新制,法官認定林男要求小模提供的「性服務」也是具有財產價值的利益,屬於犯罪所得,但林男卻未支付任何費用,因此根據他施詐、約定支付金錢及發生性關係的次數,判決須沒收林男所詐得之106萬6000元的性服務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