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店區一棟知名社區的一位郝姓女住戶,2016年7月因颱風來襲,晚間將愛車暫停至社區的公用車位,卻遭管理委員鎖車,並罰新台幣4500元,翌日郝女要移車時,發現金額翻倍變成9000元,郝女拒絕付款,經過2個月時間,罰款已累積到40多萬元,幾乎可以再買一台車,郝女認為實在太離譜,就將車子擱在公用車位上,不料卻被管委會提告竊佔罪。經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郝女是愛車被鎖才無法移車,並無竊佔可能,將她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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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表示,2016年7月8日晚間,郝女並未按照大樓規定申請臨停車位,就擅自將車移到公用車位,並長達數月未將車移走,已妨礙其他用戶人的權益,因此提告郝女竊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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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女反駁,當天因颱風來襲,她怕車子停在戶外會有意外,才將車暫停在公用車位,過3小時後有去移車,不料到現場發現車已被上鎖,還被罰新台幣4500元,因當天沒空贖車,翌日再來,沒想到罰金竟然翻倍成9000元,她認為太誇張便拒絕付款,2個月後罰款竟暴增為40多萬元,幾乎比自己的車還要貴了,索性不移車。
經過北檢調查後,認為是管委會將郝女車子上鎖,郝女才會無法移車,但委員會解釋,因郝女未繳清罰款,才沒將車解鎖。檢調最終認定,郝女並非想將車位占為己有,所以無構成竊佔罪可能,將郝女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