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日前於部務會議討論,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曾犯與刑法妨害投票自由、賄選罪構成要件相同或罪刑相當之罪,以及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甚至在緩刑期間,都不能登記為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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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同時規定,為強化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缺額遞補的正當性,當選人如犯賄選之罪,經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後辭職,所遺缺額可納入遞補的適用,而宣告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缺額遞補的規定,也限縮於必須以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賄選相關之罪為前提。
同時,已獲政黨提名之參選人,透過威脅或不合理協商,要求他人放棄權利的「搓圓仔湯」之罪,經判刑確定,連坐處罰其政黨,以使政黨能審慎推薦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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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還包括,降低候選人保證金發還門檻、延長選舉人居住期間為「6個月」、延長提起當選無效及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期間為「3個月」、調降公教人員擔任投、開票所管理員比例為三分之一以上,以及增列身心障礙選舉人得依其意願選擇家屬以外之人陪同行使選舉權。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草案強化防杜黑金介入選舉、罷免規範,該修正草案將於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期望在2018年底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就能適用修正後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