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全油品案二審於4月27日詐欺有罪定讞後,智財法院的判決至今仍引起法界的討論,到底食品的標示不實應不應該以刑法來處罰呢?13日中華人權協會與永然法律基金會舉辦「食品廣告標示與詐欺之研討座談會」,邀請8位律師與學者與會討論。曾長期主持科技部食安計畫的前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志龍指出,「台灣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訂得不倫不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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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龍認為,其實只要訂食品安全法就可以了,否則進入「衛生管理」階段,就有可能跟「食品安全」的定義相違背。現行的食安法內容體系混亂,跨越刑法和行政法,不是一般法律人可以理解的法條,是沒有進入法律體系規範的立法。且刑法構成要件,應該要考慮行為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食安事件是否觸犯詐欺罪,應該優先思考「有無妨礙健康、是否影響到財產、是否有行政事項罰鍰」三個要件,但是現在的檢察官和法官都沒有前面的思考,就直接跳到詐欺,其實是非常奇怪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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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法律學系主任吳景欽也表示,對於標示不清與詐欺罪的界限,在行政法規未能清楚界定的情況下,各個法院的判決就容易有歧異。味全油品案的有罪判決就凸顯了現行法律規範的缺陷,必須要求行政機關儘速檢討和補正。而且刑法是最後的手段,如果標示不實對生命身體無影響,都應該以行政罰和行政管制處理。
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李永然律師則認為,法官要判處被告有罪很容易,但是罪刑法定主義就是為了保障被告的人權,以味全油品案為例,內容物沒有摻偽也沒有假冒,產品標示也符合法規,但是最後判決卻認定為詐欺有罪,李永然坦言社會輿論容易影響法官判決。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律師也認為,法官判決若為了撫平社會輿論而做出有罪判決,制度應該重新建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