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國情統計通報指出,政府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雇主必須僱用一定比率身心障礙者,截至去( 2016 )年年底,各機構部門實際進用身心障礙人數為 8.2 萬人,進用率達 146.2% ,較 2012 年底增加 11.3 個百分點。若從實際進用機構的縣市別觀察,台北市占近 3 成最多,六都合計共占 7 成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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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至去年年底統計指出,有義務雇用身心障礙者的私人、公立機關與機構數為近 1.7 萬家,但目前未達法定進用之機關與機構約 1500 家,占 8.9% 、多為私人部門,但已較 2012 年底減少 1.4 個百分點。至於實際雇用身心障礙者的人數部分,目前為 8.2 萬人,進用率(實際進用人數/法定應進用人數)達 146.2% ,較 2012 年底增加 11.3 個百分點,其中私人部門增加 15.1 個百分點,公立部門增加 3.7 個百分點。
若從縣市別觀察,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的機構部門以台北市占近 3 成最多,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及桃園市,皆占 1 成左右,總計 6 都合占 7 成 6 。依從障礙類別觀察,以肢體障礙者占 4 成最多,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占 1 成 4 居次,其次依序為智能障礙者約占 1 成及聽覺機能障礙者 9.7% , 4 者合占逾 7 成。